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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天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老工业基地走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目标,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地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持续扩大制造业信贷有效投放,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政策性银行天水市分行、各国有大型银行天水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水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水分行、秦州和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农商行)、天水辖区内村镇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等辖区外银行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另设特殊贡献奖。
二、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6项,总基本分100分。
(一)加快制造业信贷投放(35分)
1.制造业贷款增量得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量/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量)×基本分。(20分)
制造业贷款增量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说明:目标任务为“制造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度水平”。
2.制造业贷款增速得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速)×基本分。(5分)
3.制造业贷款余额得分=(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平均余额)×基本分。(10分)
说明:(1)制造业贷款考核口径:以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不含票据融资。
(2)年内制造业贷款增量达2亿元以上,或完成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目标任务15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本项考核调整系数为1.2。
(二)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20分)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得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总体增量)×基本分。(10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说明:目标任务为“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得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基本分。(5分)
说明:以上二项考核根据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调整系数为1.3;余额5-10亿元的,调整系数为1.2;余额不足2亿元的,调整系数为0.8;其他机构调整系数为1。
3.年内新增“首贷户”企业数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5分)
说明:根据首贷金额设置相应系数,确定首贷户数:300万元以上,系数为1;100-300万元(含),系数为0.5;50-100万元(含),系数为0.2;50万元(含)以下,系数为0.1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信贷投放(20分)
1.涉农贷款增量得分=(当年涉农贷款增量/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增量)×基本分。(10分)
涉农贷款增量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说明:目标任务为“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度水平”。
2.涉农贷款增速得分=(当年涉农贷款增速/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增速)×基本分。(5分)
3.涉农贷款余额得分=(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基本分。(5分)
说明:年内涉农贷款增量达2亿元以上,或完成年度新增涉农贷款目标任务15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本项考核调整系数为1.2。
(四)存贷比(15分)
1.存贷比得分=(当年在天水市辖区内贷款年末余额/当年存款年末余额)×基本分。(10分)
说明:以上当年年末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调整系数为1.3;余额在80-100亿元的,调整系数为1.2;余额在50-80亿元(含50亿元,不含80亿元)的,调整系数为1.1;余额不足10亿元的,调整系数为0.8;其他机构调整系数为1。
2.存贷比增速得分=(当年在天水市辖区内贷款年末余额/当年存款年末余额)/(上年在天水市辖区内贷款年末余额/上年存款年末余额)×基本分。(5分)
(五)维护地方金融稳定(10分)
积极推进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资金链风险的化解和处置工作,不良贷款率达到监管要求,落实好政府会议纪要精神,通过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天水市金融稳定。发挥天水市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在风险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各债权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行动,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政府协调、联席会议、银团等会议决议,单方压贷、抽贷、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发生一起扣5分。不良贷款率未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降低30%的不扣分,其余按比例扣分。
(六)综合方面
考核对象在金融改革、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金融顾问制度等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对省、市列重大项目建设融资给予大力支持的,以及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报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不超过5分,总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考核和激励方式
(一)考核方式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年度考核结果将一并抄送上级行。另设特殊贡献奖1名。
(二)激励方式
1.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每户60万元、二等奖每户50万元、三等奖每户40万元。特殊贡献奖50万元。
2.市、县区统筹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分配安排等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对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倾斜支持。
3.引导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10强50户”工业企业通过开(销)账户的方式激励对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组织实施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结果评价,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奖励;考核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结果进行评价。
(二)由市政府金融办提供金融稳定情况;由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提供制造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增速、增量、存贷比、存贷比增速等数据;由天水银保监分局提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首贷户”、不良贷款率等相关数据和情况。
(三)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要按期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报送金融统计报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和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对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