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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高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 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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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价格处

甘发改价格〔2024〕48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各公办高校:

随着我省高校‌校企合作及中外办学(后简称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完善学科专业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产教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合作办学推进工作中,部分公办高校学费收费管理政策还存在未原原本本落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办高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管理,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对我省公办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校企合作及中外合作办学

(一)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高校开展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55号)、《甘肃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方案》(甘教职成〔201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落实高校在合作办学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的合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

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应选择在相关产教融合领域品牌资质优、管理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开展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学校要严格要求企业落实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办学主体责任不明确、合作企业办学资质评估审查不严、合作企业通过委托外部或外聘临时教师方式开展教学等问题,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严格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程序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所在地市级教育部门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复核定的合作办学试行收费标准到期前6个月,按程序申请批复正式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合作办学收费管理

(一)规范标准和收费行为

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批准的任何费用。合作办学不得变相以企业或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校企双方不得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学费标准。学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需向企业支付费用的,应由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二)加强学费收费财务管理

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财务账户内设立校企合作办学或中外合作专项,收支进行独立记账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追溯性。

三、加强收费监管

合作办学专业招生时,应当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合作办学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等事项。学费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用于办学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省级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