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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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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2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提高工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努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创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办法》从职责、权限、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出了规范,对于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作用,整治庸懒散慢的现象,整治中梗阻塞的问题,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提升干部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不断加大《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监察、法制部门,要认真安排部署《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精神,熟悉权限程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着力提升服务开放、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

  三、着力强化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控和教育监督等制度,积极探索执行《办法》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工作效率。各级监察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将效能监察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提升工作水平,推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认真开展行政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效能问题开展监察。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和案件调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决策失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处置失当、效率低下等问题,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提升工作效能,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