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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重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的通知
  • 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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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94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我省白银市平川区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重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重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煤安监调查〔2013〕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平川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决定。各产煤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督促各煤炭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
重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煤安监调查〔2013〕1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事故,造成2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你省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你省安委会以甘安委发〔2013〕7号文件上报了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曾善河,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井下主要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

  (二)温兴相,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井上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

  (三)陈祖东,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

  (四)党胜业,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已被依法逮捕。

  (五)闫生川,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已被依法逮捕。

  (六)闫生顺,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已被依法逮捕。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七)何宏胜,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会煤管分站副站长、驻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特派员。已被依法逮捕。

  (八)邢建海,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会煤管分站站长。已被依法逮捕。

  (九)丁维君,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机电队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郑为强,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承包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请督促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十一)胡岩,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总站副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十二)傅立功,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煤炭管理总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井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十三)王存义,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展天宝,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五)高云翔,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区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六)冉宏强,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四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七)关肃宗,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五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八)宋建军,中共党员,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九)王殿钢,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白银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对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由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甘肃省白银屈盛煤业有限公司相关证照,由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矿实施关闭。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并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的建议,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建议。

  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处理结果通报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将向社会公布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