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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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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电〔2013〕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7月22日,甘肃岷县漳县6.6级地震给我省6个市州的29个县区造成重大损失。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捐赠行为。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只能向内部职工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募捐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凡在公共场所设立救灾捐赠站(点)或以义卖、义演等形式举办捐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或举办,否则一律按照非法募捐对待,由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二、集中调拨分配。救灾捐款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分配,未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捐款;捐赠的物品在向省民政厅报送清单后,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的调配方案,直接运往灾区。灾区政府要管好用好分配的捐助款物,提高使用效益,把有限的款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搞好各项应急救灾工作,积极防疫治病,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