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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设立镇标准》《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 时间:2021-01-06
  • 点击:0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发〔20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设立镇标准》《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

 

  一、 总体要求

  (一)与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全省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三)原则上采取撤一设一、撤多设少或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不应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禁止开发区域内。

  二、具体标准

  (一)人口指标。

  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人。非农人口占比在全县处领先位次。

  (二) 经济指标。

  产业相对聚集,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较快,辖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全省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10%以上。

  (三)公共服务指标。

  1.有政府举办的设置内科、外科、中医(民族医)科和公共卫生科等科室、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卫生院。

  2.有农村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村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覆盖。

  3.有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有公安派出所;有规范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

  4.有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

  (四)基础设施指标。

  1.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硬化路。

  2.自来水基本实现通村到户,饮水安全达标。

  3.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或中转设施;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政府驻地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对交通节点型、旅游度假型、加工制造型、资源开发型、商贸流通型等,城市群范围内有发展前景的乡(城郊乡)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一事一议。

 

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保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二)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三)应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驻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逐步撤销,设立街道。

  二、具体标准

  (一)人口指标。

  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不低于4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本市(区)处领先位次。

  (二)经济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本市(区)领先,生产总值辖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全省市(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10%以上。

  (三)公共服务指标。

  1.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

  2.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3.5张,每千名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不低于1.8人;社区文化体育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3.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根据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设立高中或中职,满足就近就便入学要求。

  4.有规范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

  5.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5张。

  6.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四)基础设施指标。

  1.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

  2.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3.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3%。

  4.建成区道路面积率不低于13%。

  5.街、路、巷、楼、院等地名标志(牌)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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