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6-30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6〕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省政府、市(州)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市、区)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决定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作出,或者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判评估,初步判断达到启动标准条件的,提请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作出。
第八条 较大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提级调查评估或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一)灾害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对灾害原因、伤亡人数、应急处置等存在广泛关注和质疑的;
(二)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四)省政府认为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
市(州)政府可以对存在前款情形的一般自然灾害提级调查评估。
第九条 对市(州)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或者由上级政府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开展,其他政府派员参加、协同配合。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下设综合、技术、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等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一)综合工作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统一报送工作信息,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二)技术工作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灾害特征和致灾成灾原因,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提出灾害性质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技术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三)管理工作组。负责查明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影响等情况,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提出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管理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四)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负责全面核查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房屋倒损、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毁等各类灾害损失情况,汇总统计灾害损失数据,形成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针对灾情复杂、涉及领域较广的灾害事件,可增设专项工作组,开展针对性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充分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调查评估的信息。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影响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房屋倒损、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毁等。
(二)灾害经过。详细描述灾害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包括灾害先兆、触发因素、发展序列、持续时间、次生衍生灾害等。
(三)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
(四)直接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原因,综合认定灾害性质。
(五)主要问题。根据灾害原因,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方面。
(六)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对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意见。
(七)主要教训。总结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反思暴露出的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为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参考。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对支撑调查评估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组织调查评估的市(州)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并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总结经验做法,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成果运用机制,将调查评估成果作为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工程建设、加强监测预警、提升应急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新技术、新装备的支撑作用,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调查评估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