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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时间:200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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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和建设项目条件;
    (二)审批招标和非招标申请书;
    (三)审批招标文件,审核投标单位;
    (四)审核评标组织和评标定标办法;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十)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
    县(区) 招标办在市招标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市建委做好本部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工程造价在5O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招标办提出非招标申请;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通过招标确定施工企业。
    招标办应在5日内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八条  提出申请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自行立项计划;
    (二)概算已经批准;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已在市建委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章  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招标办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组织招标工作机构;
(二)提出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四)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将筛选的投标单位名单报审;
(五)向核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向邀请的各投标单位同时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审;
(九)签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标书;
(十) 编制标底并报招标办审定;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三) 发出经招标办审核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十四) 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公开招标与议标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说明招标意向和承诺条件的文件,是编制标底、评标定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其重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批准后以书面形成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至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对招标单位要求优良的工程提出相应的优价补差。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须加盖有招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标价,与投标书一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
第六章  标底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投标截至日期之后自行编制或委托在市建委登记、备案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标底内容包括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同市场的实际变化相符合,对于因市场`变化而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四)标底价格要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的,应增加必需的费用,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六条  标底必须报招标办审定。经审定的标底须密封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招标办认可后施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和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招标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低于常现报价的投标书,应慎重审查后决定取舍。
第三十三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小型工程不超过10 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报招标办审核盖章后发出,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和有关部门。未中标单位应在接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报招标办备案。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和非招标审批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发工程承包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不拨付施工用款,不签证(公证)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招标办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自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责令重新招标;
(二)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己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已进入现场的,对当事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责令组织招标;
    (三)符合非招标工程条件而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对当事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重新审查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凡开标之前泄露标底的,由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如涉及中标单位的由招标办变更中标单位或决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由招标办责令其退出投标,对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招标办责令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裁定有关的活动无效,重新组织。如因此而造成招标中止或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按保证金数额的2至3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该招标无效,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招标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和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和裁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和裁决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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