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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 时间:200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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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为我省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凡达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的名单,另行公告。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指定媒介应当接受对招标公告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发布的招标公告必须连续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指定报纸发布的每项招标公告的版面不得小于70平方厘米,且标题字体不小于小一号字;指定网络发布招标公告的栏目必须体现在主页面上,且有动态提示。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的报纸或网络发布招标公告。在多个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对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按季度将发布的招标公告数量及剪贴本,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不按照约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违法收取或变相增加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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