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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
  • 时间: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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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

    【分  类】 邮政电讯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1.09.23

    【实施时间】 1991.09.23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全文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工作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顺利进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为确保工期、质量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今后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都要进行施工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视情况也可进行施工招标。招标办法按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为防止施工招标流于形式,招标项目一般不得“一对一”议标。

  三、施工招标后,建设单位要将招标标底以及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报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四、要积极开展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设计招标一般不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招标,可分别情况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大型建设项目实行广播电影电视主专业方案招标。中标单位可优先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为开展设计合理竟争,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不得邀请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参加投标。

  六、为配合好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整顿,确保我部工程质量,不允许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越级投标承揽任务。

  七、为积极净化建设市场环境,在招标活动中,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任何人不得泄漏标底。如有直接或间接向投标单位通风报信泄漏标底情况,属违纪行为,除取消投标单位的资格外,对泄漏标底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为维护设计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设计招标活动,在建设部指导和监督下,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组织进行。

  九、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如擅自不执行规定,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予审理,开工报告不予批准,投资计划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