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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转让、受让工作程序及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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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分  类】 商贸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07.13

    【实施时间】 1994.07.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转让、

    受让工作程序及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 

    〔1994〕外经贸管发第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规定,配额转让、受让需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并出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受让证明书。现将配额转让、受让工作程序及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依据规定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招标委员会设立的招标办公室,负责受理配额转让、受让申请的统计、汇总及初审工作,并提出转让、受让建议,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招标委员会主任根据不同商品情况,召集有关招标委员会成员审议的企业的转让、受让申请及招标办公室的建议。

    三、转让、受让申请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转让、受让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外经贸部贸管司和招标委员会印章,由招标办公室下发。

    四、转让、受让配额费用的收取,参照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发证机关须严格凭盖有外经贸部贸管司和招标委员会印章的转让、受让证明书及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