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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1-06-28
  • 点击:2162
  • 来源:
津财采〔2010〕53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规定,工商注册所在地属于本市且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市财政部门向获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二、市财政部门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四、市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认定资格机构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向其颁发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六、《办法》实施之后,市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对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5月10日、10月10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七、《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八、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见附件3)。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

      2.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3. 承诺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