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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协调工作管理程序
  • 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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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督协调工作,促进自治区机电产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推动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全面发展,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10)628号),制定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督协调工作管理程序。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  

(一)招标机构备案  

承揽自治区境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需向自治区机电办备案,方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招标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  

2、招标机构营业执照;  

3、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备案的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机构基本情况、近三年招标业绩、承揽项目基本情况等;  

4、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二)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机构备案后,可进行具体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2、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及招标机构的意见;  

3、属投资项目下进口的,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4、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有专门要求的还需附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  

    1、招标机构备案一年一次。招标文件备案以项目为单位备案,招标机构备案可与招标文件备案同时进行。  

    2、招标机构、招标文件备案实行三级核准制。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给予备案;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初步审核,处室负责人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两个工作日给予备案;委托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经办人初步审核,处室负责人复审,分管机电办厅领导核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给予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出具。  

二、开标、评标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机电办与自治区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对自治区重大项目、敏感项目进行现场监督。主要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开标评标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监察。  

三、投诉质疑的处理  

(一)投标人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自治区机电办提出质疑。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  

(二)若质疑人接受答复意见,应书面回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将投标人质疑、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对质疑答复意见以及质疑人对答复意见的书面回复,报自治区机电办,由机电办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审核,分管机电办厅领导审签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出具质疑处理决定。  

(三)若质疑人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机电办提出,自治区机电办将会同自治区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对质疑进行调查、监察、协调。  

(四)自治区机电办撰写质疑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机电办厅领导审核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出具质疑处理决定。自治区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对质疑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投标人如对质疑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向商务厅负责法律事务的综合部门、自治区法制办、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一)以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为平台,建立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商务厅负责网络管理的工作部门做好公告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查实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机电办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分管机电办厅领导审核后,在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自治区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对查实、处理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其中,涉及招标机构资质暂停或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评标资格取消的,需报商务部批准后,在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1、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  

(2)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3)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4)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  

(5)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  

(6)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的;  

(7)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  

(8)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的;   

(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的行为。  

2、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1)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3)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4)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5)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  

(7)中标的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的行为。  

3、招标机构的违法行为:  

(1)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4)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5)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6)未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使用综合评价法的;  

(7)在招标网上公示的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的;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的行为。  

4、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1)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2)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  

(4)在评标时未写出明确书面意见的;  

(5)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的行为。  

六、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惩戒  

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违法失信惩戒制度。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十三号)、《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10)628号)规定,结合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对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进行相应惩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