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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 时间: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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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部署,交通运输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部署和《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负有工程建设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要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清理内容是: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清理方法
 
    通过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项目参建单位人员等是否与中标单位相符,核查中标单位和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保关系,与现场施工人员谈话了解等方式,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全面清理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问题,更要清理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同时要严肃追究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
 
    四、处理方式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分工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由各单位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公路工程和地方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等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港口、航道工程等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其中,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清理工作,并汇总填报相关统计表格。
 
    各有关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做好各类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单位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单位和部门,要重点督办。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第三季度组织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自查“零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2012年5月底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6月起,各单位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排查,纠正处理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并于9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包括书面报告和相关表格)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各单位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三)完善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比较大。各单位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