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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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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项目户口办理办理部门治安处办理依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办理条件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人员由家长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理由正当、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更改出生日期:公民因户口登记工作差错需改出生日期的需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 
  更改民族: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 
  更改籍贯: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关投靠:双方身份证、申报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购买商品房: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派出所在受理群众申请后完成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属法定时限)二办理项目居民身份证办理办理部门治安处制证中心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因遗失需补领身份证的公民需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程序公民向派出所提出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的申请后,派出所完成基础制卡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审核,并上报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责完成技术制证。 
  办理时限普通证在2个月之内,快证在7日以内,临时身份证在2日之内发给领证人。 
  (法定时限:普通证为60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适当延长至90日以内)三办理项目暂住证办理办理部门治安处办理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暂住地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公民。 
  办理程序暂住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限随到随办,一次办结。(无法定时限)四办理项目出生、死亡登记办理部门治安处办理依据公安部《户口登记条例》办理条件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3.弃婴出生登记,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需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医疗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由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报;6.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出生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办理;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由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3.弃婴出生登记,在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5.公民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登记,均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一次办结。(无法定时限)五办理项目出入境证照办理办理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依据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办理条件普通护照申领:公民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护照专用照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澳通行证:省厅受理港澳商务通行证的办理,赴港澳探亲的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公民因公往来台湾需提交国务院台办的批件及台湾方面出具的赴台旅行证;因私往来的需提交台湾方面出具的赴台旅行证。 
  办理程序县(市、区)公安机关接收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照的申请后,报市(州、地)公安机关审批,由省厅负责制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县、市公安局4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州、地)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厅制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厅直接办理的证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市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地、市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省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在省厅直接办理的加急证照在24小时内完成;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变更、加签,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在2日内办结,各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在3日内办结;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居留许可的,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台胞申请两年有效多次往返签注和暂住的,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因护照、证件丢失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申请人出境通行证的,随到随办。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六办理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办理部门消防局办理依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办理条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向消防部门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办理程序建筑单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表后,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属法定时限)七办理项目消防验收办理部门消防局办理依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办理条件建筑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筑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理时限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法定时限)八办理项目消防监督检查办理部门消防局办理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办理条件场所或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提交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活动的申请。 
  办理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前往检查或复查,并分别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收到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活动申请后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活动等。(属法定时限)九办理项目机动车登记办理部门交管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条件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申请办理登记车辆的标准照片、机动车来历凭证《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车管所接到申请后,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并予以注册登记、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等。 
  办理时限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车辆变更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应当准予变更;受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受理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补办申请的,在31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属法定时限)十办理项目驾照办理办理部门交管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办理条件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 
  办理程序车管所对符合规定,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的,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办理时限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受理的发证机关在7天之内向其户籍所在地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在7天内予以回复。对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证和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属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