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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时间: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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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 招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这是实现招标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 国际上,招标的执行机构大致可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根据性质又可分为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两种。常设的招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和业务规范,是以提供招标服务为主的专业化招标机构。非常设的招标机构是为某个招标项目,由与采购有关的各方派员组成的临时性机构。招标结束后,机构自行解散。官方招标机构是专门为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招标采购成立的机构。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按照政府颁布的法令,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民间(或称非官方)的招标机构主要接受企业或民间团体的委托,提供招标代理业务。这些机构一般以咨询服务为主业,兼做招标业务,以赢利为目的。 我国招标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国外有所不同。招标的执行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招标代理机构,另一类是采购人自己。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的法人,获得国家认可的招标代理资格,主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等方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利用招标的方式,为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或承包商。按国家规定,向委托人(采购人)或中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少数机构也可从国家得到部分资金的支持。 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有的专门从事国内招标业务,有的专门从事国际招标业务。 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我国现有的招标机构主要有:国家经贸委管理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中心、局),外经贸部管理的国际招标公司,国内贸易局管理的设备成套系统。这些机构都是在特定的时期,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国家负责组建的。 1984年,经国家批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该公司承担世界银行等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贷款单位缺乏招标经验、不熟悉国外贷款方有关招标的规定和繁琐的报批程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利用国际招标公司集中和专业化操作优势,加快项目实施的速度,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采购效率。截止到1997年底,获准开展这项利用外资国际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已由中技公司一家,发展到16家。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正式成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管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国务院同时要求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等八个中心城市组建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申请进口设备,由这些招标公司先在国内进行招标,国内不能中标的,授权招标公司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这个时期招标机构受政府的委托,承担了一定的进口管理职能。1992年以后,这个系统的业务转变为接受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委托,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以国际招标为主的采购,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截止到1998年6月,国家经贸委已赋予33个机构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目前已形成了一个机电设备招标系统。十多年来,这个系统共完成了1万多个项目的招标,委托招标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多亿元。经过招标,平均节资率10~1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产生了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设备成套系统成立于50年代,当时的任务是为国家安排的156项重点工程提供成套设备的供应。这个系统为这些重点项目的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改革开放以后,设备成套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设备成套系统在设备成套工作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了招标投标。多年来,累计招标金额53亿元。 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起步较早,在招标的组织形式上,主要采用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模式。近年来,建设行业也开始重视招标机构的建设和资格认定工作,逐步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为主,转向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此外,社会上还有一些机构也承办过招标代理业务,但不论是招标的规模和社会影响等都很小,而且没有系统管理,业务也很不规范,亟待整顿。 目前,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普遍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这些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的无序竞争,很多机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有关招标规定的现象屡禁不止,使这些机构多年来树立的形象逐步受到损害。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它的招标代理资格需经国家招标投标主管机关的严格认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勒斜甏理机构的权利 (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3)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2勒斜甏理机构的义务 (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3)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的这些法律地位应在有关规定和法律中予以明确,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开展工作,同时也便于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标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标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联系采购人、投标人的桥梁,也是政府管理招标和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的纽带。因此,鉴于招标代理机构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应成为国家实施强制招标的最佳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