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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
  • 时间: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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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的涵义概念及特点

对合同价值较低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指南》和《示范法》都提供了一种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程序,即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又称“选购”(shopping)。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协议》和《指令》没有规定这类程序。

与其他采购方法相比,询价采购有以下明显特点:

1.邀请报价的数量至少为三个。《指南》和《示范法》都规定应至少有三个,《指南》还规定在采用国际询价采购时,应至少邀请来自两个不同国家的三个供应商。

2.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示范法》规定,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对报价的提交形式,《指南》规定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3.报价的评审。《指南》规定,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示范法》规定,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

《指南》和《示范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相同,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采购机构可在下列情况下采用询价采购方法:

1.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2.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另外,《示范法》还特别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了采用此方法而分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