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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这个合同是否算违约?
  • 时间: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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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搬迁新址后,需要进行绿化美化改造,图纸显示需要建设假山、喷泉、灯光等,施工难度较大。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领导班子研究,进行小范围招标,并要求施工方必须有建设资质,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和五年以上的施工经验。最后,刘某中标与我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可开工一周来,工程进展十分缓慢。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刘某是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自己也没有施工队,更谈不上施工经验,他是靠熟人介绍中标的,根本没有能力完成这个工程。为此,我单位要求终止履行并和刘某解除合同。刘某不同意,威胁说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打算到法院起诉我单位。请问,我们解除合同是否算违约?

读者  张峰

张峰同志:

  你单位不该如此草率与刘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因刘某没有履约能力而造成工作被动甚至损失。不过,如果你们调查刘某的情况属实,你单位可以单方面中止并与刘某解除合同,而且在法律上并不构成违约。

  合同是高度体现主体意志自由的,其签订、履行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我国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即不安抗辩权制度,它是指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同时,该法第69条还规定,中止履行以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虽然你单位和刘某签订了双务合同,但如果刘某的情况确实像你们所调查的那样,你单位就可以和刘某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许凤梅 李占锋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