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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艳柏:工程招标采购怎能一“抽”了之
  • 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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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已成为国民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成为政府倡导的主流方向。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防止围标、串标,抑制腐败,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想了许多办法,“抽签法”的评标办法就是其中一种。那么,这种评标办法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可取呢?

    “抽签法”的几种模式

    合理定价抽取法。即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建设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定出一个合理价格。然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即可参加抽签。谁抽中业主抽取的第一个号码谁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谁抽中业主抽取的第二个号码,谁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合理低价抽取法。即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建设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出一个上限值,占基准价权重的40%,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占基准价权重的60%,由此形成一个基准价,以基准价下浮X%作为下限,一般为6%,从下限至基准价之间选取最低投标报价的前3名参加抽签,谁抽中①号球,谁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谁抽中②号球,谁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谁抽中③号球,谁就是第三中标候选人。

    “抽签法”利弊分析

    “抽签法”作为从原始社会就实行的原始办法,确实从表面上有几大好处,一是简单,二是“公平”,能有效处理目前较为复杂的环境,及复杂关系下的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摆不平的矛盾。但在当今社会,笔者认为,采用“抽签法”也有许多弊端。

    一是“抽签法”否定了企业作为个体的差异性,违背了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即企业要求自我发展,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但在抽签这种做法的背景之下,企业就是上上网,看看公告,报报名,完了就在等待别人出钱来收购,没有谁愿意花费财力、人力去钻研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事。

    二是“抽签法”使企业失去了“质量竞争”的内在动力。因为“抽签法”基本上是企业只要资质条件符合,拥有一批工程技术人员就行。企业对建筑产品的要求就是“合格”。由于评标时,对工程质量的好坏不加分不减分,企业从内部失去了对“质量要求”严格管理的动力。在一心一意保证建筑产品合格的前提下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也就造就了一批潜在的、可能的豆腐渣工程。

    三是“抽签法”导致企业成为“空壳”公司。企业只要有满足公司资质基本要求的证照条件即可,在取得资质后,人才的去留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使得我们的建筑企业一没有产业工人,二没有生产设备(临时租赁),三没有企业文化,抽中了就委托农民工做点事,没有被抽中就凭平时挂靠资质什么的收取一点管理费,过点富有自在的日子。没有谁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由于没有招标择优的竞争,使得有些企业失去加强公司管理的内在驱动力。

    四是“抽签法”并不是“防治”投标围标串标和预防腐败的良药。由于许多建筑企业只是个“空壳”,“抽签法”一刀切的简单管理办法又为他们租借资质、围标串标提供了大量的机会。所以有的项目就存在报名的投标人几乎全是由一个基建老板挂靠投标,最后无论怎样招标,中标的都是同一个老板。

    五是“抽签法”看似公平,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公平。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会向着树立信誉、加强人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但“抽签法”简单地把管理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放到同等机率中进行抽取,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

    “抽签法”有违法律规定

    “抽签法”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不难看出,上述“抽签法”的评标办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抽签法”是一种剥夺评标委员会权利的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因为采用“抽签法”,评标委员会只能做简单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无法对投标文件作过多的评审和比较,更谈不上择优。

    综上所述,“抽签法”是一种违法的评标办法,建议相关部门加以制止。(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