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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与体会
  • 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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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指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且意义深远。这是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对12年来我国招投标行业经验的总结后提出的,是根据目前我国招投标行业状况提出的,也是招标企业自身发展所需要的。

    笔者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目前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主要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师。

    从笔者公司招标代理实践看,取得招标师资格或参加过考试的员工,其政策法规掌握水平、招标代理实务工作水平都较未参考人员高。有的员工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出按国家法规规定的有关招标工作方面的招标工作自查表等;在招标工作初始阶段,帮助业主制定招标方案。如在一次供暖管道工程招标中,本公司员工发现业主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不符合国家要求,当即指出其不符合缘由,并提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议,得到业主认可并受到业主表扬。又如,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业主要求指定产品品牌,或在招标时限上提出代理合同签订后几天内必须开标等要求。对此,公司员工根据所学习掌握的国家法规知识都做出了解释,并说服业主按有关要求制定招标方案。这充分说明招标代理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在实践过程中,笔者也感到,还有一些投标单位对国家招标法规不甚理解,经常向代理机构提出一些意外的问题或提出一些额外要求。有时在开标过程闹出一些笑话,如投标文件格式错误;投标报价随意、大小写不一致或随意涂抹;个别投标人不按建设方工期要求投标,认为工期越短,中标几率越大等等。造成各方面的损失。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招标师基础知识培训班,不以考取招标师资格为目的,主要是对施工企业招投标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合格后可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同时对施工企业做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招标师基础知识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数量要求,可以先在一些较大型企业实行,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提出此要求,再逐步推广。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印少华    作者单位:锦州华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