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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制作投标小贴士遭质疑
  • 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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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成都军区某部就某型油库装备及其安装项目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价值高、安全要求高、用户部门个性化需求多,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条款较为复杂,规定的无效标情况比较多。

  参与本次采购的7家供应商中,有5家刚刚进入物资供应商库,且是首次参加该招标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在出售招标文件前,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出于好心,专门针对本次采购活动为各投标供应商量身打造了投标文件制作小贴士,并随招标文件一并交予供应商。

  该小贴士主要介绍了投标供应商容易疏忽的内容,例如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经营范围、强制性技术参数等,虽然这些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均已明确,但招标机构项目负责人还是将其单独罗列出来,以引起投标供应商的注意和重视。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E公司、C公司分别被推荐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因未能通过资格性审查而被判投标无效的B公司当场就对采购结果提出异议,并于第二天向采购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本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不可能是无效标,一定是评标环节被人操控了。采购管理部门提醒B公司,不要跨过质疑程序直接投诉。于是,B公司又向招标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机构在收到质疑当天就启动复审程序,重新审查B公司的投标文件和评审记录。原来,B公司当天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在投标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交纳投标保证金"要求,所以投标被判无效。

  招标机构当天作出答复后,B公司又提出新的质疑:投标文件制作小贴士没有说明"在投标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交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公司忽视了这一点,招标机构以小贴士误导投标供应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氛围。

  招标机构收到第二次质疑后感觉十分委屈,认为B公司不识好人心,故意找茬儿,但仍然态度友好地作出答复:该小贴士未盖招标机构公章,属于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每家供应商均收到过。该提示文件切中要点,处处有利于投标供应商,不存在招标机构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问题。经过与B公司老总的沟通,事情总算平息。

  站在法规层面分析这个问题,该小贴士没有盖招标机构公章,没有在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小贴士不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是招标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类好心提示进行约束,实践中有人因此受益,也有人以此作为未中标的借口提出质疑或投诉。该招标机构表示,今后会取缔一切不符合规范的文件,取而代之的是在招标文件中对重要条款进行加粗、增大字号、涂色等处理,以便提醒投标供应商加以重视。


 

    源自: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唐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