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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 时间: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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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健康设置壁垒
    许多进口的农产品,特别是植物、鲜果和蔬菜、肉类、肉制品和其它食品,需要满足动植物卫生规定及产品标准。如果这些产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和要求,世贸组织许多成员就禁止其进口和出口。
    一些鲜果和蔬菜的主要进口成员在植物保护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求对带有某些昆虫(特别是Tephridiate类果蝇)的新鲜商品进行处理,以防止它们在本国领土上“定居”。在过去,二溴乙烯被广泛地用来对上述货物进行进口前的熏蒸。美国、日本和其它成员禁止使用二溴乙烯,使原产于热带和半热带成员的鲜果和蔬菜贸易受到损害。替代二溴乙烯熏蒸的方法,如蒸汽和干热处理、热水浸泡处理、在接近O摄氏度冷冻一段时间以及用溴甲烷、磷化氢和氢化物等其它化学药品进行处理的方法目前已被采用,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在国际贸易中,世贸组织一些成员方借口保护生态平衡,设置了一些不合理
    的检疫措施和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乌拉圭回合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对世贸组织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以防止上述倾向。该协议由1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计有基本权利与义务、检疫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 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
    二、协议的总原则
    在协议序言和附件二中指出如下规定:
    1.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规定以国际标准、准则和检疫为基础;
    2.充分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公约,以促进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方面的国际协调;
    3.向其他有关成员提供机会,就未基于国际标准或认为国际标准不合适而制定的标准草案提出意见;4.同等接受出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如果它们也达到了与动植物卫生检疫同样的标准。
    三、协议内容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前言中指出,达成此协议的目标是促进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项目标的实现。其主要原则是:确保进口许可程序的运用不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与义务;为某种目的而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得用来限制贸易;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以透明度和可预见的方式实施;简化国际贸易中进口许可证使用的管理程序和习惯作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实施;迅速、有效和公平地解决进口许可证实施中的贸易争端。
    (一)定义与分类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指出,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而需要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单证(海关目的需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进口成员海关管辖区域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进口许可证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要求一个担保对进口没有限制作用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反之,则属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一般原则
    1.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规则在使用中应是中性的,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2.各国政府机构应当尽快公布有关提出申请许可证手续的规则及其所有资料,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商号和机构的资格,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等,使各国政府和外商了解。此种公布应尽可能在该要求生效之前的ZI天进行,最晚不得迟于生效日。有关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规定或需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的任何变化,也应以同样方式尽快予以公布,并把这些出版物副本提交给世贸组织秘书处。
    3.申请表以及展期表格应尽可能地简化。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允许申请人有合理的申请期限,如有截止期,应为ZI天。申请人的申请仅应向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其数目不应超过三个。
    4.对于不改变单证基本条件的、有微小差错的任何申请不得予以拒绝,对于明显不是有意欺骗或严重疏忽的单证或手续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得给予比警告更严重的处罚。
    5.在由于运转、散装船过程中发生的误差以及符合一般商业作法的其他小误差,而使许可进口的货物与许可证所载价值、数量或重量有少量出人时不应拒绝此种货物进口。
    6.许可证持有者为了支付许可进口的货物,应同不需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一样,在同样的基础上得到所需外汇。。
    7.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泄露损害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共企业或私人合法企业利益的机密的资料。
    (三)具体规定
    发放与批准进口许可证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此外,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还作了以下规定:
    1.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的进口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
    2.在没有其它合适的程序时,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3.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获取资格与批放过程如下:
    第一,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二,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
    第三,如果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四)特殊规定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除适用发批许可证程序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外,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除实施许可证限制所造成的影响之外,非自动许可证不得对进口有其他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便他们了解发放和分配许可证的基础。
    2.在对有关产品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要求下,各成员均应提供述资料:各项限制的管理;最近时期发给的进口许可证;此种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进口许可证范围的产品的进口统计(价值和/或数量)。
    3.用许可证方法管理配额时,应公布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它任何变化。对于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实行限制的成员应立即将最近分配的份额,按数量或价值通知对其有兴趣的成员,并应发布公告。如果出现有必要规定配额日期提前开始的情况,应在其实施的21天前发布公告。
    4.凡符合进口成员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和机构,应具有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同样资格。如果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应将其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立法或程序进行上诉。
    5.在一般情况下,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在收到时即予以考虑,为时不超过30天;而在同时考虑全部申请时期限不超过60天。
    6.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合理,不应短到影响货物进口的程度。除了进口必须满足预料不到的短期的特殊情况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应妨碍远距离来源的进口。
    7.在实施配额管理时,不得阻碍已发放的许可证允许的进口,不应阻碍配额的充分利用;对于不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许可证所实施的配额,许可证持有人应自由地选择进口来源。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应在许可证上注明某国和某些国家。
    8.在发放许可证时,各成员应考虑对经济数量的产品发放许可证的要求。在分配许可证时,各成员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其中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发给申请人的许可证是否充分利用;已发许可证未充分利用的原因;对从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应给予特别考虑。
    9.如因在运转、散装船过程中以及符合通常商业作法,使货物进口超过以前的许可证水平,可在未来分配许可证时作补偿性调整。
    (五)协议的实施与管理
    为使进口许可程序协议顺利实施,该协议规定,通过下述办法管理。
    l.建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该委员会由成员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各成员就本协议的实施或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而引起的任何事项提供磋商机会”。
    2.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证有关情况。其程序和内容如下:
    制订或改变许可证程序的各成员应在公布或变化后的60天内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制订或改变进口许可证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应符合许可证程序的产品清单;索取申请许可证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构;公布许可证程序的出版物日期和名字;许可证程序是自动的还是自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管理目的;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实施措施;许可证的预期期限或不能提供预测期限的原因,等等。
    3.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协商与争端解决程序处理各成员之间在实本协议中出现的争端。
    4.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对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进行定期审查,并向货物易理事会通告审查期间的变化。
    5.各成员承诺立即并全面完成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年度调查表。。6.各成员不保留地接受本协议,并确保国内法与本协议一致。世界贸组织成员应当确保在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其生效之日起,使本国的法律一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