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7-10
- 来源:
某部传染病病原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试剂与耗材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传染病病原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试剂与耗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5-JQXWGX-W4019(1-3)
三、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用于传染病病原监测体系建设,常态开展病原监测工作,需采购相应试剂与耗材共 39种,预算采购金额为41.654万元(需求明细:见附件1)。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NMPA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进口试剂与耗材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部分技术参数:见附件2
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供应商自收到采购计划之日起5日内完成供货。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交货方式: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货物的运输等事宜,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标注需冷藏/冷冻的体外诊断试剂,必须“冷链”运输保证存储于相应温区。
采购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七、项目技术要求
1.收到采购计划5日内将所需货物送到使用科室。并附随货通行单据,由厂家提供的合格证等。医学工程科验收包装是否完整,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通过的货物不予接收。
2.因送货延误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3.所供产品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供货,不得随意涨价。
4.物资交付应当在现场检验,由双方共同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品名、规格、批号、效期、数量、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涉及进口产品的,供货商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在到货检验中,双方应当共同签署验收单,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情形,不予通过验收。
6.到货检验的其他要求:供货产品包装、标识规范,最小包装上需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使用说明,一次性无菌物品必须注明产品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
7.供应商应当指定1名固定工作人员与医学工程科进行工作对接,负责送货、开票、各种凭证的制作等工作。遇人员调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医学工程科备案,并做好业务交接,不得影响工作。
8.服务期满后,在未进行再次招标之前,经医院批准,供货商应当依据原合同(中标目录、中标价格等)继续供应货物,直至新合同执行。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和私自断供货物。否则,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要求供应商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xx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2504667233@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公示期限
2025年7月11 日至7月17 日
十、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电话:0931-8995105、0931-8994105
附件:附件1.docx附件2.docx附件3.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