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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 时间:2021-10-22
  • 点击:1795
  • 来源:发改委网站

甘发改监认函〔2021〕1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全面了解我省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启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将全省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专项报告,由原日巡视、周监测、周报告调整为日巡视、日监测、日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品种、采价时间、报告周期及监测点设置

    监测品种按《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表》执行。

    采价及上报时间:每天上午11:00前采价,监测数据每天上午12:00前上报。

    报告周期:日报(含节假日)。

    各地在上报当日监测数据的同时,于每日16:00前将当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综述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上报方式:通过甘肃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报送当日价格监测数据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综述电子版,同时将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综述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通过传真方式上报。

    监测点原则不变,若遇疫情防控等需要,监测点不能正常营业,要及时重新选择档次和价格水平相近的单位做为新的监测点进行采价,确保当天的上报数据不断档。监测点的变动情况要按要求报告我委价监办。  

    二、有关要求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主要民生及涉防疫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在应急价格监测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充实价格监测力量,加强市场巡视力度,务必做到现场实地采价,坚持日巡视、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在进行市场巡视时,不仅要巡视价格,还要关注市场商品供应情况及销售秩序,如发现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商品断档脱销或抢购现象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核实并报告。要严格价格监测工作纪律,对迟报、瞒报、虚报、漏报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有监测时间和监测内容调整,我委价监办将在甘肃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发布补充通知,请及时关注。

    联系人:贺小强   电话:0931-8825363   13609371967

    冯洲红   电话:0931-8827281   13893203994

    传真电话:0931-841558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