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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通知的通知
  • 时间: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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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9]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行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经营性投资项目时,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于今后我省新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出现资本金筹措困难问题时,各市州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可报请省政府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省政府研究后,视具体项目情况,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外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四、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紧紧抓住部分行业项目降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机遇,大力实施铁路、公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煤炭开发、普通商品房等方面的项目,努力扩大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贯彻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资本金制度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大对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意识,加快贷款投放节奏,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六、自《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