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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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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民族法律法规草案,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政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管理委属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承办社会事业具体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收集、整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市州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州、县和民族乡的联系。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联系民委委员单位;承办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信访、计划生育和医疗保险等工作。 

  (二)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负责省民委系统有关涉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领导班子考核、任免和调配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劳动工资和职称评聘等工作;做好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族法规草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审查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公开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州、县逢10周年庆典活动;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委属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统计分析与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及扶贫工作。 

  (五)社会事业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和执行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科技、体育、艺术、卫生和新闻出版等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六)少语古籍处。 

  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负责制定落实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民族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藏、蒙、哈语等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推动、协调八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抢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负责民族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证、审定、翻译、保护和申报等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