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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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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宣传、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建设;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甘肃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在甘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承办有关人员伤残评定和烈士评审工作;指导监督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优待抚恤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承办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宫、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安置、军休、军供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 

  (五)救灾处(甘肃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牵头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负责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社会事务处。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双拥工作;负责协调军民共建工作;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交办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1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老龄办主任)、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甘肃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三)甘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保留原核定的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