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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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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粮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全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计划、范围,负责计划的分配、落实和组织入库职责。 

  3.取消退耕还林(草)的粮食供应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计划供应职责。 

  4.取消管理国家战备粮油、“甲”字粮油、专储粮油(中央储备粮)、定购粮油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对全省粮食流通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2.完善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实现全省粮食供需平衡和粮油市场稳定的职责。 

  3.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管的职责。 

  4.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职责。 

  5.对省属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 

  (二)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负责全省粮油供需平衡和粮油市场稳定。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粮食部门的工作。 

  (四)制定全省粮油进出口计划、商品粮购销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省内和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 

  (五)负责对全省粮食市场供需、价格的检测和分析,适时发布粮食供求、价格、质量等信息。 

  (六)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及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七)承担全省军粮供应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全省各类政策性粮油供应、应急保障供应及最低收购价粮食购销。 

  (八)承担省级粮油储备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指导市州粮油储备,协调在甘中央储备粮油管理。 

  (九)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粮食市场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十)指导全省粮油仓储管理,负责原粮质量与卫生,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颁发省内粮油质量标准。

  (十一)制定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经营。 

  (十二)制定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和加工业布局规划、粮食物流体系和粮油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十三)指导协调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四)负责全省粮食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全行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十五)负责省属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十六)指导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外事、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机关资产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社会保障工作;牵头对市州粮食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考核;组织实施全省粮食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工作;承担老干部、统战、扶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三)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粮食安全预警工作,拟订粮食流通应急方案,提出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粮油储备管理,指导监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指导市州粮油储备工作,协调在甘中央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提出全省粮油进出口计划;协调落实省外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粮调入计划;承担对全省粮食市场供需、价格的检测和分析,适时发布粮食供求、价格、质量等信息;拟订全省社会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承担全省社会粮食流通及粮油加工等统计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粮食购销处)。 

  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量标准;监管原粮质量与卫生;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粮食市场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及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承担全省军粮供应管理职责;拟订全省商品粮指导性购销计划,指导市场收购;组织协调各类政策性粮油购销;组织协调省内及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 

  (五)财务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全省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和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督促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请拨、计算、分解和拨补省级储备补贴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落实粮食企业各种专项资金;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内部审计业务。 

  (六)仓储处。 

  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工作,贯彻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粮油质量标准工作,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和颁发省内粮油质量标准,规划和指导全省粮食质量体系建设;负责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和储备粮轮换的验收工作;负责全社会科学保粮技术的推广及规范,指导全省安全储粮;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指导粮食物流体系、粮油市场体系、加工设施建设;负责省级储备粮库扩建项目工作;协调粮油调运工作。 

  (七)行业发展处。 

  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综合协调行业改革与发展;协调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化政策,指导产业化经营;负责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行业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指导粮食行业依法行政,负责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承担粮食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召集粮食行政复议和听证,承担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牵头起草本省有关粮食流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局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级粮油储备工作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省级粮油储备工作宏观管理;省粮食局承担省级粮油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