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 时间:2009-09-02
  • 点击:16
  • 来源:

甘政办发[2009]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条例》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09年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和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条例》施行前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条例》,并运用《条例》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舆论基础。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并实行八项行政执法监督基本制度,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查测试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这八项工作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努力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中的各项要求。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凡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前均要向社会公示,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认真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保证其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条例》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帮助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困难,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等情形,敢于碰硬,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009年年底,各市州、各部门在向省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专项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