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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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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农牧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农牧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2.承担由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以下简称农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流通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指导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提出农产品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援外项目。 

  (十五)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农牧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全省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 

  (四)农村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全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信息处。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畜产品和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财务资产管理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农牧业财政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八)外经外事处。 

  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农牧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农牧行业技术、人才、资金引进和农牧业援外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省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 

  (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处(省农产品加工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牧业产业政策,提出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协调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联系并协调指导厅属企业发展。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农业植物内检的有关事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畜牧处。  

  订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调入调出审核工作。 

  (十三)草原处。 

  拟订草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草产业开发的重大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业资源开发、草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四)渔业处。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鉴定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的检疫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老干部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减负办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7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