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11-17
  • 点击:17
  • 来源:

甘政办发[2009]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全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文物局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全省维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维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对全省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对全省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承担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管理责任;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省内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公共文化产业生产,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五)拟订全省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省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七)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八)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九)承担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管理职责,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设施;指导全省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管理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公共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一)归口承担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管理职责。 

  (十二)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文物资源调查,起草全省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十三)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省内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四)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省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物考古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十七)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省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 

  (二十)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二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厅机关政务;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厅机关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管理厅机关财务;负责厅机关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化经济政策;组织制定地方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全省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直属单位文化事业经费;指导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及统计工作。 

  (三)人事处。 

  拟订厅直属单位文化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文化系统人事和劳动制度改革;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治理工作。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艺术创作、生产;指导直属艺术院(团)及专业美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推进文化艺术科技信息化建设。 

  (五)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州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全省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促进全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监督厅直单位文化经营活动;指导厅直文化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 

  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直属社会文化单位的业务建设;管理挂靠省文化厅文化艺术类社团组织,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文化艺术普及提高工作;指导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乡镇综合文化、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对外文化联络处。 

  管理全省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国外和港澳台重要来访文化团组的组织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和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 

  (八)文物综合处。 

  协助厅领导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有关文物方面的政务、事务等综合性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信访、信息和提案、建议办复工作;负责管理直属文博单位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直属文博单位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工作;草拟全省文物合理利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文博系统的文物产业和多种经营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十)文物保护处。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管理考古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工作;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负责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省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一)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鉴定和科学保管工作;承办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和复制工作;负责文物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管理全省行业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管理文博系统的学术团体;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珍贵的文物。 

  (十二)文物安全督查处。 

  拟订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省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省内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86名(省文化厅58名,省文物局2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省文物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文物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2名(省文化厅8名,省文物局4名)。 

  (二)省文物局财务、人事、外事等管理权限和经费渠道均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