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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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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交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2.下放规划审批权限。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外,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州政府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级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三)划入的职责。    
  1.原省物价局的职责。    
  2.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3.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4.原省建设厅承担的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3.将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省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省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务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除工业和通信业项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金融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十三)制定全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综合性价格政策,负责监督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拟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机关、政法系统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题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交通项目的整体布局;研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负责审批、审核权限内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归口管理资金的安排;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省级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审批、上报经贸流通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处。    
  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建议;研究拟订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和办法;综合协调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价听证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或审批以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价格处。    
  拟订或调整省级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监管,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负责全省药品价格评审和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等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及服务价格;负责全省价格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道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负责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实施能源价格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    

  (二十二)电力处。    
  拟订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新能源有关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的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供需平衡、信息统计和发展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二十三)煤炭石油处。    
  拟订煤炭和油气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炼油的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二十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制下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定期督查、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承担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统计、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省西部开发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省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甘肃省生态移民办公室),其机构规格、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三)将甘肃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处级建制。保留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将甘肃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甘肃省成本调查监审局,处级建制。保留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撤销甘肃省小城镇发展中心,有关城镇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职能由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承担。原核定的5名事业编制和2名处级领导职数核销。

  (六)将省库区移民办公室6名事业编制和2名处级领导职数整建制划给省水利厅。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工业行业规划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工业行业规划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工业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2.工业结构调整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性产业政策,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以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行业规划等推动结构调整。    
  3.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除工业、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4.成品油库的网络布局和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全省加油站、成品油库的网络规划和布局建设职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由省商务厅承担。    
  5.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级粮油储备、轮换和投放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宏观管理;省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6.与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的分工: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对全省民航业进行行业管理、以工代赈扶贫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管理职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交通行业以上职责的组织实施。二是在全省民航建设和行业管理方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民航发展专项规划,衔接国家相关部委争取国家铁路民航项目支持,组织协调铁路民航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管理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水能资源的开发和调查评价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水能资源的开发;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的调查评价。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