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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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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2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省城镇供热效率,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冬季采暖需求,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效率,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节能减排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实施城镇供热计量收费,能够节约能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用户节省热费,有一举多得之效。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建立供热计量改革目标责任制,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目标。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具体目标:

  一是2010年采暖期前,所有城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是2010年采暖期前,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是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3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任务,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市州要将上述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靠实责任。

  三、加大供热计量改革的监管力度。

  各市州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对于不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等标准规范实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处罚。要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燃煤质量的监测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供热设施,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指导和督促供热企业与用热单位及住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督促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投诉,促进供热企业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从2010年起,凡是未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的城市,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和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凡是未能实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省级奖项的评选。

  四、狠抓供热企业责任落实。

  各市州要认真学习借鉴兰州市榆中县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的经验,继续强化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中的主体责任意识,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要严格控制建筑物供热入网之初的节能标准,并在入网合同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入网建筑的节能指标进行严格约定。通过加装楼前热计量总表,加强建筑物入网后的节能效果跟踪,以换热站为单位,对整个站内的用户整体实施计量收费,使用户节省的热量真正返回到供热系统中,争取在不增加热源投入的情况下,增加供热面积。同时,督促供热企业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努力解决当前供热成本高、利润微薄、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五、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州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供热计量改革内容纳入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要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制定地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配套资金政策。

  六、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工作进度。

  各市州要定期总结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抓好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改革的同时,加大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力度;在搞好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