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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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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一。目前,《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一、项目背景。 

  目前,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还存在救助范围小、标准低、方式单一、程序复杂,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衔接不够紧密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三、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施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其他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规范操作程序。坚持个人申请,村(社区)证明,乡镇(街道)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通过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资金筹措。 

  (一)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所辖城乡居民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元列支。 

  (二)从各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三)社会捐助资金。 

  六、工作进度。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各市州及县市区于6月底前完成配套制度、落实配套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各市州及县市区按照《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把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督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及资金落实情况,确保政策落实。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