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0-03-29
- 点击:21
- 来源:
甘政办发[2010]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一。目前,《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一、项目背景。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一部分困难群众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家庭生活陷入暂时困难。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在其他制度规定范围之外,帮助困难群众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救助向低收入家庭延伸的重要方式,对于减轻低保压力,实现社会公平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三、实施范围。
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县级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既要严格规范,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
五、资金筹措。
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2010年,临时救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以所辖人口各按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的市州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列支。
六、工作进度。
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各市州及县市区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临时救助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督查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及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确保临时救助政策的落实。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