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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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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10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0〕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二、部门监管职责。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牧(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等场所内,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六)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鼓励、动员和规范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七)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领导。 

  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政府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