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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舟曲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实施的意见
  • 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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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204号

甘南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国务院已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重建规划》)。《重建规划》明确提出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程建设较为集中,对项目前期和审核审批工作要求紧迫。为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和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加快舟曲灾后重建进度,按照科学依法、急事急办的原则,借鉴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经验,现就舟曲灾后重建项目合理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工程建设实施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重建规划》目标和内容,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重建规划》是舟曲灾后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和推进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甘南州及舟曲县政府和对口援建单位要认真按照《重建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投资规模,尽快将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重建项目,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同时,要抓紧编制和上报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重建办审核批复后,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 

  各类重建项目要尽快开展地质勘察、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环境评价、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积极履行审核、报批手续。承担灾后重建项目勘察设计、可研编制、地质灾害评估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设计单位或科研机构,要抽调组织责任性强、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优先完成重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任务,为快速审查审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尽量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 

  二、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下放审核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的不同,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一般公共性房屋建筑或投资规模较小的重建项目,可根据前期工作深度将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一同审批。除国家有专门规定或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按以下权限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一是对于州县项目(含对口援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甘南州和舟曲县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4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4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二是对于省直管的重建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89号)规定执行。按照“谁审批、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县三级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重建项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专家评审。重建项目核定总投资要实事求是、收紧打足,明确落实资金来源,不留资金缺口。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也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程序,从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加快重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考虑到重建项目主要在舟曲县城和峰迭新区集中建设,且大部分是公益性工程的实际,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以及土地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按重建项目相邻连片、归类打捆办理,不再单独逐个申报。对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舟曲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委托技术力量较强的有关单位完成,并将结论意见提供给相关的项目单位或对口援建单位使用。 

  三、提高行政效能,执行更加严格的限时办结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建项目的审核、审查、审批工作,按照“积极受理、主动介入、共同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不断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从速办理手续,尽量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重建项目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前置手续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初步设计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含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省政府审批用地的,省国土资源厅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受理上述各类手续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主办人要在受理当日将所缺资料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重建项目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河道防洪审核、文物保护、林业保护等行业审查手续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不得拖延。有关项目评估论证单位或专家咨询机构也要高度重视,加班加点,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审查工作,尽早提交咨询评估专家意见,便于重建项目履行报批手续,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设计、咨询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介入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衔接沟通,相互配合,避免因重大原则问题影响项目批复或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按照《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对口援建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0〕171号)要求,重建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清淤、土地整治、干线公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等重建项目,分别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口援建;农村设施、社会管理、产业恢复、旅游文化等重建项目,主要由甘南州及舟曲县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中央和省直管项目,由省级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重建项目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力量强、技术水平高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工序,加大施工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严禁“半拉子工程”。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工期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信息,必须在甘南州和舟曲县主要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省重建办负责各类重建资金协调、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和重建项目工作的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实施计划重建项目审查、权限范围内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重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和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水利、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对口援建任务,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甘南州政府要研究制定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州、县审批权限。对口援建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确保重建项目顺利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