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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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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2011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201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

  一、项目背景

  2010年,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86.9万人,占城市人口的12.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318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6.3%,城乡低保保障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出9.1和10.4个百分点,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4元比全国平均保障标准251元低47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850元比全国平均保障标准1404元低554元。与全国平均保障水平相比,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较低。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0%,全省平均保障标准由204元提高到22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87元提高到208元(含月人均58元的物价补贴)。

  (二)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由850元提高到1096元,补助水平由月人均65元提高到72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10年底城乡低保人数范围内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分类施保。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并根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科学分类,严格实行分类施保。

  (三)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及时发放资金。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按季发放还是按月发放,都必须保证在季初或月初发放到户。

  五、资金筹措

  城乡低保市县两级配套资金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一)城市低保全年共需保障资金22.46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19.4亿元,市县财政配套3.06亿元。

  (二)农村低保全年共需保障资金28.59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28.24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35亿元。

  六、工作进度

  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明纪律,强化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抽查,督促政策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