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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
  • 时间: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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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7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带动”作用,优化兰州老城区城市布局,加快兰州新区产业聚集发展,提升兰州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现就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预借5亿元、2011—2015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兰州至中川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将兰州新区外围高速公路网建设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实行土地配置优惠 

  搬迁企业建设用地享受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政策。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实行净地出让。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搬迁改造项目中涉及控制性单体工程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直接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三、支持原址土地开发 

  兰州市政府对所有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现行用地情况进行摸底,并在征求搬迁企业意见基础上,于2011年底前逐一制定搬迁企业现行用地的建设控制性详规。搬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的基础上,可自主进行开发。搬迁企业不进行原址土地自主开发的,可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竞得人要及时按规定向兰州市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兰州市财政局要在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要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将土地出让收入的85%部分及时返还搬迁企业。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搬迁企业享受省政府支持工业跨越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安排排污费项目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搬迁企业循环经济类项目。企业搬迁期间,凡经兰州市和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搬迁项目专用车辆,免交兰州老城区至兰州新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先保障搬迁企业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搬迁企业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着力优化金融服务

  加快建设兰州新区金融服务集中区,吸引各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为搬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帮助搬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提供贷款等多种形式,支持搬迁企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充分发挥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的政府融资平台作用,融通资金重点向搬迁企业入驻兰州新区项目倾斜。 

  六、切实保障职工住房 

  搬迁企业需在兰州新区自主建设职工公寓或职工住宅小区的,优先列入甘肃省及兰州市住房建设计划,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出让或划拨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积极创造良好环境 

  对搬迁企业新上项目,要精简审批程序,实行项目联审、一站式办公、部门承诺和跟踪服务等制度。对符合兰州新区产业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要求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核准类项目均由兰州新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备案类项目,均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安全等评价的建设项目,省、市及兰州新区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三级联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兰州新区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兰州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促进兰州新区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搬迁企业相关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1年7月1日起,到2014年6月30日有效。搬迁企业要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扎实推进向兰州新区拓展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指导搬迁企业用好政策。兰州市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具体抓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