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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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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开展42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兰州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等重要经济区和黄河、白龙江、渭河、洮河、泾河、大夏河等重点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中东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在2020年前完成重要经济区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推进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开展兰州、天水、陇南、平凉、临夏等中东部重点城市及乡镇1∶1万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部位的地质结构,评价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危险性,合理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力争到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

  3.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到2015年,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补助,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实建强专业监测网点。加快兰州黄土高原、陇南山地地质灾害防治国家级示范区和天水、临夏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逐步扩大专业监测点覆盖面,到2020年,将全省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省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4.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消除灾害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依靠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运用危险性评估、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综合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1.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承担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要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保证项目质量。要切实抓好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加快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和东乡县城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等重点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4.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一旦出现临灾前兆,确保能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大力支持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县市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政府和主管部门。

  3.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县市区政府要准确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恶劣天气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时果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要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规和相关标准。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和编制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要求和规范规程,力争在2015年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规程体系。

  (二)科学编制防治规划。要抓紧编制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和重点城镇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切实组织实施好规划,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形成“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全力防灾”的地质灾害防灾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加快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和县区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支持省内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人社部门要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研制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逐步建成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机构、技术装备体系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治工作水平。

  (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基层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靠实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保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联动,按照《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1〕147号)规定执行。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防灾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调动各方力量防治地质灾害。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加强对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