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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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
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为加快建立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长效机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公平、资源配置高效、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大政策支持、确保分配公平、强化机制建设、实现持续运转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的长效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
1.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坚持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4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和总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合理设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明确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2.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确保分配公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明确待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地址、套数、户型标准)、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方式、申请条件及程序等,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在近几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等制度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工作机制,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对经审核后的保障对象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轮候制度要充分反映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因素,使分配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
1.健全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和健全收入核查监测体系,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定期申报收入、人口变化情况,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入户调查、社区和邻居访问等方式核查申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或租金调整的依据。
2.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政策。按照《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发〔2008〕78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障性住房退出政策,加强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退出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确保保障性住房供求平衡。
(三)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数据库。信息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数量、住房面积、配置类别、地理位置、社区和交通状况、周边公共服务、居住家庭基本信息等。
2.建立住房保障家庭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总人口及其年龄结构、就业情况、收入状况、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社会保障情况以及家庭住房状况、户籍类别等信息。
3.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有无不良社会记录、家庭保障性住房租金交付记录、家庭财产和收入申报是否真实等。
(四)建立保障性住房中长期需求总量评估制度。保障性住房中长期需求总量评估是市州、县市区政府判断当地保障性住房总量供给不足、适量或者过剩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总体把握保障性住房投资的依据。需求总量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城镇化率、10—20年城市总人口规划、城市现有总人口、城市人口按照收入分段比、近5年宏观经济增速、需保障家庭登记数量等。
(五)建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依法与住房保障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使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载明保障性房屋地址、性质、使用方式、租金水平、使用年限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退出措施、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处罚、法律责任、合同或协议解除条件等事项。
2.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制度。要积极创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制度。按照统筹房源、并轨管理、梯度保障的原则,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类实施保障。保障性住房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制度。要结合住房保障家庭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要积极探索地方财政补贴与市场化管理相结合或保障性住房对象自主管理、财政适当补贴等符合实际、服务有效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方式,确保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对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补贴额度、保障期限、收入状况、档案审核、合同签订等实施情况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对保障性住房准入、出租、出售、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管理运营机制,设立市州、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群策群力抓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八)落实各方责任。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民政、监察、公安、人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依据各自职责,合力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要将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