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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2-07-20
  • 点击:23
  • 来源:

甘政办发〔2012〕183号

兰州、天水、庆阳、平凉、白银、定西、陇南、武威市及临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8日

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

(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梯田建设管理,保证梯田建设的质量、数量,规范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农发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验收工作每年进行1次,以县区为单位验收。实行县区自查、市州复核、省上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依据全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及统计、水利等行业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四条 梯田建成后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全面自查,逐图斑、逐地块丈量,登记造册,绘制竣工图,建立项目数据库、图形库,编写竣工报告,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条 市州政府根据县区自查报告,结合年度梯田建设任务,抽取10%的图斑,每个图斑抽取10%的地块,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并将复核的图斑坐标、图斑面积登记造册,随专题报告报请省统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验收。

  第六条 省级验收中面积核实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具体负责。以县区为单位,对上报的图、表、册进行全面审查。采取平衡系统抽样方法抽取3个及以上样本图斑,合计面积达到复核完成面积的5%以上,每个样本图斑中抽10个及以上地块,合计面积达到样本图斑面积的5%以上。所有抽到的样本地块,根据图、表、册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对图表资料与实地不符的,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计面积。实行异地核查、GPS实地实测的方式取得有关资料。核查人员要将现场核查原始记录密封后直接送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进行省级超级汇总。市州、县区不作汇总。其他部门依照相关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县区自查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市州复核于12月15日前完成,省上验收于12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方式。工程建设是否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否实行了目标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公示、群众投劳承诺等制度。

  (二)工程建设。建设的内容、规模、质量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资金使用。国家投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资金的拨付是否采取县级报账制。

  (四)档案管理。各类文件、技术资料、合同文本、有关图表、竣工报告、财务年度决算、影像资料等是否齐全并达到了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省上验收时,县区应提供以下资料:自查报告及相关图表,财务年度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资金管理及相关账目,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监测报告、资产移交手续等。

第四章 验收标准

  第十条 经市州复核,县区完成当年计划任务,图、表、册与实地相符。

  第十一条 田区按年度实施方案布设,地块沿等高线修建,黄土高原地区田面宽在8米以上,陇南黄土地区田面宽在5米以上,田面纵向水平,横向填方部位留有一定的沉陷高度。埂坎坚固,地边埂高符合设计标准,软埂梯田配有生物护埂措施。

  第十二条 新修梯田连片面积应在50亩以上,连片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不计面积。若与旧梯田相连,达到要求的,可以算作连片面积,但只统计新修梯田面积。

  第十三条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梯田和5度以下、25度以上坡耕地兴修的梯田不予验收。低标准梯田的改造或水毁梯田的维修复整不计入新修面积。

  第十四条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数据保留位数、数值修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定。

  第十五条 省上验收时对县区梯田建设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资金管理、档案管理、梯田质量和梯田数量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综合评价工作由省上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同时结合市州复核结果,在验收综合评价中赋予省级抽验结果80%的权重,市州复核结果20%的权重。

  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9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县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县政府可对梯田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县区,从财政转移支付中扣回未完成任务的等额资金,并责成继续完成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梯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统计、水利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9日印发的《甘肃省500万亩梯田建设验收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梯田建设年度验收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