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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梯田建设工程2012—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2-08-31
  • 点击:18
  • 来源:

甘政办发〔2012〕208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梯田建设工程2012—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甘肃省梯田建设工程2012—2016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梯田建设步伐,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和省现代农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甘政办发〔2011〕144号)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调整,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

  2012年6月—2016年底建设梯田750万亩,其中2012年80万亩,2013—2016年平均每年168万亩。

  建设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农发办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2012年建设任务已下达落实,2013—2016年年度建设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60万亩,省财政厅及省水利厅负责落实3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50万亩,省扶贫办负责落实15万亩,省农发办负责落实13万亩。

  二、实施范围

  根据《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精神,75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涉及兰州、白银等9个市州的47个县区,具体是:兰州市榆中县、永登县,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武威市古浪县、天祝县,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庆阳市西峰区、正宁县、华池县、合水县、宁县、庆城县、镇原县、环县,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漳县、渭源县、岷县、临洮县,陇南市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临夏州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梯田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农发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计划任务的下达、分解和资金落实。省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梯田建设验收考核工作。各市州、县区要把梯田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梯田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是梯田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梯田建设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区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梯田建设技术规范,编制梯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地块,以施工片区为单元绘制梯田建设现状图和规划图。各县区年度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复。

  (三)强化建设监督。梯田建设实行工程建设合同制、公示制和资金报账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制。各县区以村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将工程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群众筹资和投劳数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梯田建设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四)严格考核验收。梯田建设实行半月报制度,各县区于每月15日、月底前向省水利厅上报建设进度。当年建设任务应在11月底前完成,并以施工片区为单元,绘制梯田建设竣工图。梯田工程的验收以省上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批复的县区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甘政办发〔2012〕183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