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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2-10-08
  • 点击:20
  • 来源:

甘政办发〔2012〕2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8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
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交通运输领域,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加大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开放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交通运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交通基础设施对内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的各类投入按规定严格评估作价入股,享受相应的投资者权益。国有、外资、民企、个体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均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责任。

  坚持规划指导的原则。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交通发展规划。

  坚持统筹引资的原则。收费路桥项目原则上由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引资工作。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坚持省市合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参与交通项目建设和融资的积极性,鼓励采用股份制及其他形式进行省市合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国省干线的引资主体;市级政府是区域内地方项目的引资主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主体。

  坚持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引进资金,都必须实行公开竞标,采取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和确定投资者,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体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性特征及社会效益。

  二、投资范围和条件

  (一)引资项目范围。交通运输行业是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的行业,属国家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业务、科技创新业务、节能减排、绿色交通建设)均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特许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以整体招商引资,也可以投资参股方式部分引资,或以多个项目合并招商引资。

  (二)投资主体条件。根据《公路法》、《港口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对民间资金可以投入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公布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投资及运作方式

  (一)投资方式。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吸引的民间资金是指除国家财政、交通规费和国债等国有资金直接投入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资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通过以下4种方式开展对内对外开放引资:

  1.BOT方式。即投资人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一体化管理,收费经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BT方式。即投资人按协议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3.PPP模式。即公私合作经营,投资人直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比例和投资协议享有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双赢”或“多赢”。

  4.利用证券市场或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设立交通建设基金,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多方融资。

  上述4种方式中涉及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运作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和远期的交通发展规划,对符合引资条件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批在媒体公布,并通过组织招商发布会、项目洽谈会、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积极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各环节应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报批。

  四、支持政策

  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税收、贷款、企业开办等各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

  (一)用地政策。民间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保证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税收政策。对民间资金控股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民营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收费调整政策。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指导。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加透明度,切实优化对民间投资的社会服务,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规范投资管理。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督促投资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手续,遵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项目建成后,在收费、运营、应急、执法等方面服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保护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制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将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