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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3〕111号
兰州市、白银市、临夏州、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是我省为治理黄河水患,保障防洪安全而兴建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为顺利开展该工程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围。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上段始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齐哈玛乡哇尔义村,止于玛曲县欧拉乡欧强村;下段始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大河家镇,止于白银市靖远县兴隆乡大庙村。主要涉及黄河干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齐哈玛乡、采日玛乡、曼日玛乡、河曲马场、欧拉乡、尼玛镇段,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大河家镇、银川乡段,临夏县莲花乡、河西乡段,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董岭乡段,永靖县刘家峡镇、岘塬乡、太极镇、盐锅峡镇段,兰州市西固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城关区、皋兰县什川镇、榆中县青城镇段,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四龙镇段,靖远县平堡乡、北湾镇、乌兰镇、糜滩乡、东湾镇、三滩乡、石门乡、双龙乡、兴隆乡段,平川区水泉镇段,景泰县中泉乡、五佛乡段。河道段工程占地区为黄河干流河道、水域、滩涂、岛屿及规划治导线向外30至50米;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段工程占地区为库岸及正常蓄水位线向外50至100米。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港口、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围占滩涂、掘塘养鱼、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各有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黄河干流河道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依法管理保护河道、水域、岛屿、滩涂、岸线和防洪工程、水文监测设施,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五、各级水利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实地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