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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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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专家队伍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应急监测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级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并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省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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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及甘肃矿区办事处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精神和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市州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发布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督促全省应对重污染天气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传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和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队伍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与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当AQI或API大于150时,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监测工作,当预测到将要出现静风、逆温等极端不利天气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

  Ⅲ级预警:经预测AQI或API为201~300连续48小时,且气象预报未来72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Ⅱ级预警:经预测AQI或API为301~500连续48小时,且气象预报未来72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Ⅰ级预警:经预测AQI或API大于500连续24小时,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按照相应级别启动预警,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市州启动Ⅰ级预警或两个以上连片市州同时启动Ⅱ级预警时,在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根据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及气象条件分析,可以解除预警信息的,由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3.2.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Ⅲ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当地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按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当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后预警仍未解除的,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当AQI或API为151~200连续48小时或大于200连续24小时,且气象预报未来72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当本辖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由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当市州启动Ⅰ级响应或两个以上连片市州同时启动Ⅱ级响应时,在市州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监测

  应急响应启动后,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信息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4 响应措施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主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主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政府新闻办、广电、教育部门负责)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政府新闻办、广电部门负责,工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环保部门配合)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政府新闻办、广电、教育部门负责)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政府新闻办、广电部门负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环保、监察部门配合)

  (2)工业减排措施: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按比例安排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有色、焦化、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限排或禁排。(工信、环保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公安部门配合)

  (3)防止扬尘措施:加大施工现场、道路和各类堆场扬尘的管控,减少扬尘排放。(建设、交通运输、国土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健康防护措施: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上学时间,或者临时停课。(政府新闻办、广电、教育部门负责)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政府新闻办、广电部门负责)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禁止尾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工信部门负责,建设、环保、公安、国土部门配合)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4.7 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条件,经专家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影响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加强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建设,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按照环境质量新标准要求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省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充分运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普及,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简称API)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农牧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止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同发改、工信等部门开展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制定相关产业、经济政策;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升燃油品质;严格项目审批,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加快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协调、指导重污染地区停课等措施的落实。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大气特征污染分析、重点大气污染源治理技术等基础研发工作,积极开展并推广重污染天气治理先进实用技术。 

  省工信委: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相关制度;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装备和产品;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负责控制劣质煤的销售和使用,提前做好优质煤的储备;负责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省公安厅: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我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治安、交通管制、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部门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省财政厅:负责将重污染天气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项目施工、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协同工信部门负责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区域间道路建设及日常维护过程中扬尘控制;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加强老旧报废营运车辆更新;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营运类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省农牧厅:负责实施退牧还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措施;负责防止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实施退耕还林,推进防风防沙生态林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对荒漠化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政府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省质监局:负责企业生产设施和环境治理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加强油品、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和大气质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执行乘用车燃油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开展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各市州政府及甘肃矿区办事处: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障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组织实施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冶金、焦化、水泥、化工、火电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和诊疗器械及药品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预警响应能力。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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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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