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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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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4〕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经2014年9月1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79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4项,取消市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3项;因长期未实施审批暂不列入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项目9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2项、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0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8项,新增后与原有项目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省级政府部门将1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市县级政府部门将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项,将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外,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受国务院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1项,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4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作为,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取消,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市县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尽快下放到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提高社会的知晓度,一方面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交给社会和市场。市县政府要主动对接,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主体、要件和程序,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省审改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齐头并进、相互协调。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79项)
     2.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6项)
     3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事项目录(5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