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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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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精神,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境内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