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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6〕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
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四、职责分工
(一)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协调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清单、标准全文和责任部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起草整合精简工作报告。
(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整合精简建议。
(三)协调机制。整合工作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问题的协调,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问题的协调,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成立由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各责任部门共同组成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领导小组授权工作组具体承担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负责审定整合精简结论和工作报告。
五、进度安排
我省已初步完成了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对现行有效的28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和4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进行了清理整合,逐项提出了废止、转化、整合、保留等建议。
(一)评估阶段(2016年3—5月)。
1.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分工建议。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上传至国家标准委研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2.对强制性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对强制性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最后提出废止、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的结论。
3.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按要求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需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的,报送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6—11月)。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下,对联席会议确定的拟废止、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示60天。
(三)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1.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细则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有效保障开展标准逐项技术评估的工作费用,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停止新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