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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2-23
  • 点击:380
  • 来源:

甘政办发〔2017〕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办发〔2016〕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州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努力建成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管理和开发建设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遵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向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

  第六条  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域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特色明显,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范围或为所在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且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四)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30%以上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

  (五)已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区内营业总收入的20%以上,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较全省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高出15%以上,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20%以上;

  (六)环境保护意识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所在地政府对省级高新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

  (八)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受理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1.所在市州政府关于设立省级高新区的请示;2.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3.发展规划;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结果;5.相关文件汇编,包括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类文件,相关环境影响类文件,以及市州政府政策支持类文件。

  申报资料要求:1.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为准;2.申报用地范围与面积原则上应当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备案数据。

  (二)论证。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和省环保厅等省直部门,按照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

  (三)审定与批复。对通过专家组论证的园区,由省科技厅将认定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省级高新区,由省政府批复设立“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章  保障及管理

 

  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省级高新区倾斜支持。

  第九条  鼓励省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改革试点。

  第十条  鼓励省级高新区大力开展科技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提升省级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园区相关数据报表。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的考核工作纳入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的全省开发区年度考核,由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委托省科技厅牵头提出省级高新区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于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予以奖励;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